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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三期”不是职场万能保护伞
发布时间:2022-01-13 15:21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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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简介】
2020年5月6日,唐某入职某公司,签订了期限为五年的劳动合同。2020年12月6日至2021年5月15日期间,唐某一直休病假,履行了病假手续。2021年6月,唐某怀孕。2021年6月21日起,唐某一直休假,未履行请假手续亦未到岗出勤。2021年8月31日,公司以“唐某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今,连续旷工两个月,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”为由向唐某发出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。唐某认可自2021年6月26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,原因是怀孕情绪不稳定,难以从事任何工作。因此,唐某认为公司应在其孕期予以照顾,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,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2000元。

  【审理结果】

 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,唐某多次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,且自认2021年6月26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未到岗工作,亦未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。唐某连续旷工的行为,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,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符合法律规定。故对唐某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00元的仲裁请求,不予支持。

  【案情评析】

  随着二胎政策的全面放开,“三期”(怀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)女职工的劳动争议纠纷时有发生。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及哺乳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,但这并不意味着“三期”女职工可以不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。本案中,唐某自2015年6月26日起未向公司提供劳动。唐某虽主张,其因怀孕导致情绪不稳定,难以从事任何工作,但并未对此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,亦未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。唐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连续旷工,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,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申请人再向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依据。

  实践中,有些处于“三期”中的职场女员工感到自身需要受到特殊照顾,但这些“照顾”不是自我放松的理由,在工作中不能产生侥幸心理,做出一些不合规的行为。“三期”女职工如工作中因身体原因不能适应原岗位劳动强度,应及时向公司提出,并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、提交医疗证明,公司可综合考虑女职工的身体等情况对其进行合理、合法的调岗。哪怕是处于“三期”内,其行为存在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法律规定的情形,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。